代書交易安全基金要不要課稅?
小辛成立白區房仲公司,找了好幾位代書策略聯盟;小辛把買賣客戶雙方介紹給代書,辦成後代書提供一筆金錢給...
案例分享 / 台北
2021-10-15
小辛成立白區房仲公司,找了好幾位代書策略聯盟;小辛把買賣客戶雙方介紹給代書,辦成後代書提供一筆金錢給小辛設立的「代書交易安全基金」,該基金是利用小辛員工的帳戶往來,試問此項房仲公司的「代書交易安全基金」要不要課稅?
答:國稅局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都認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第1項、第2項前段、第4項及商業會計法第58條第1項明定未分配盈餘相當於稅後純益,而稅後純益等於「課稅所得額」扣掉「應納之所得稅」。易言之,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係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,以及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為準據﹔是以,加徵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課,必也以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內容為其基礎。如果對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利之核課沒有異議,法院即應受到該核課處分認定的拘束。本件白區房仲公司未自行開立帳戶收取即支付代書費,而借用職員等人的帳戶名義為之,使稽徵機關不易辨認該收入為白區房仲公司所有,藉此遂行隱匿所得之意圖,具有漏報未分配盈餘以逃漏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故意,至為灼然,其行為該當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之構成要件,應予裁罰。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11月27日102年訴字第1118號行政判決、最高行政法院10 年度裁字第340號裁定參照
本文作者為安東尼律師事務所張坤明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