黃蓉跟郭靖離婚後沒幾天,郭靖前往黃蓉經營的傷心公司擅自登入傷心公司所有、公司員工所使用之電腦內,刪除電腦內的錄音檔...
黃蓉跟郭靖離婚後沒幾天,郭靖前往黃蓉經營的傷心公司擅自登入傷心公司所有、公司員工所使用之電腦內,刪除...
案例分享 / 屏東
2021-10-15
黃蓉跟郭靖離婚後沒幾天,郭靖前往黃蓉經營的傷心公司擅自登入傷心公司所有、公司員工所使用之電腦內,刪除電腦內的錄音檔。黃蓉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後,審判中將電腦送往法務部調查局鑑定,鑑定結果認為刪除的部分可以回復,試問郭靖是否成立刑法第359條刪除電磁紀錄罪?
答:按「刑法第359條所規定『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』罪,屬於結果犯,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,始構成本罪。否則,縱有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為,倘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,因該罪無處罰未遂犯之明文,自不成立該罪。換言之,刑法第359條之罪,以『致生損害』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,屬於結果犯,此與僅以『足以生損害』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之罪,例如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,以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,即行成立,迥然不同。」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告訴人所管領該電腦主機遭刪除之錄音檔既可回復讀取,即無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,衡諸最高法院上開判決意旨,此部分自不構成刑法第359條「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」罪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更(一)字第20號刑事判決參照。
本文作者為安東尼律師事務所張坤明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