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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刑責系列介紹4


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: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此項規定為「詐術圍標罪」之處罰;所謂施以詐術,係指以明知為不實之事欺罔他人,致使他人陷於錯誤,且不實之事而欺罔與使他人於錯誤間,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稱之。例如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,倘未發生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,亦僅屬行政程序之違反而已,尚遽難有施用詐術之認定。又開標結果如難認有何不正確之情形,均無適用本罪科刑之餘地。有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。
另,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,係欲藉廠商間相互「競爭」為國庫節省支出。如有陪標,虛增投標家數,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,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,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,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,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,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」之罪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、100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次按參與投標之各該廠商,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業,或各具獨立法人格,祇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、決策,並於投標時,實際決定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廠商之方法,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,而實質上不為競爭,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在,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,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,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詐欺圍標罪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要言之,需參與投標之廠商具犯意聯絡、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創造出競標之假象,然實質上不為競爭,方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圍標罪。一人用2廠商同時投標之情形,刑事判決:「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,而施強暴、脅迫罪,其犯罪之客體,係意欲參與投標之廠商,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。因此行為人施強暴、脅迫之對象,如非欲參與投標之廠商,即難論以該罪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9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」參照。惟法院認為在陪標之情形,須陪標廠商之投標均符合招標公告文件規定,均得以通過資格審查而進入實質比價程序,其該次投標行為始有意義,倘陪標廠商之投標金額均高於本件公開招標公告所載預算金額,而悖於招標公告所載之預算金額及最低標決標方式,致淪為開標前發現者不予開標,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予該廠商之不合格標情形,尚難成立本罪。又陪標廠商間就標案須有詐術圍標之犯意聯絡,創造3家廠商競爭假象,有實質上不為競爭之情形,否則,亦難認有詐術圍標之罪責。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405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。待續…


政府採購法全文 :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A0030057

本文出自安東尼律師事務所 張坤明律師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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