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圍標罪有四種犯罪型態,即強制圍標、詐術圍標、協議圍標、借牌投標。強制圍標罪又稱為暴力圍標罪,規定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、第2項:「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、違反其本意投標,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、得標後轉包或分包,而施強暴、脅迫、藥劑或催眠術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」依此規定,本罪之犯罪態樣上有4:1、使廠商不為投標,2、使廠商違反其本意投標,3、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,4、使得標廠商得標後轉包或分包。本條第2項所定為暴力圍標致人於死或重傷而加重處罰之加重結果犯。
本罪之行為人不以投標廠商為限,任何人得為本罪之行為主體,公務員亦屬之,例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中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(以下稱第一河川局)工務課工程員張○○同時亦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罪,即為適例。
本罪之行為客體,亦即受暴者須係有投標意願之人,否則,行為人縱加以暴力相向,受害人原無投標意願者,行為人自不該當本罪之犯罪構成要件,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:「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,而施強暴、脅迫罪,其犯罪之客體,係意欲參與投標之廠商,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。因此行為人施強暴、脅迫之對象,如非欲參與投標之廠商,即難論以該罪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9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」參照。待續…
政府採購法全文 :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A003005
本文出自安東尼律師事務所 張坤明律師